2016總統、立委大選投票日進入最後的倒數階段,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1月16日(周六)投票日零時開始,不能有競、助選活動,違者若遭檢舉,將面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LINE、臉書等社交訊息都會註明發文日期時間,很容易成為被檢舉的重要利器。以下整理相關選罷法相關規範,供大家參考,以免不慎觸法,造成荷包大失血∘
Note: 本文資訊僅供參考,一切規範以中選會規定為準
圖片來源: 網路
1. 所有候選人必須於1月15日晚上10時前結束所有集會造勢活動;1月16投票日零時開始,所有人不能有任何競選或助選活動,包括手機傳送簡訊、臉書留言或分享、電視牆逾午夜12時播送宣傳影片。
2. 投票日當天若透過LINE或臉書有系統、組織性的拉票,可看出是競選行為,構成違法;至於親子之間傳LINE拉票或在臉書上留言,屬於少數人之間則不構成競選及助選,不構成違法。
3. 原本在網路上已存在的狀態,如果沒有更動或做更新網頁,不構成助選、競選活動。15日晚上12點為界線,之前的發文、貼圖沒關係,要是1月16日零時開始之後才改,可能已經觸法。
4. 在投票所外面可以打卡。如果臉書打卡是邀大家投特定候選人恐觸法,不過,因態樣太多,以一般人認知不構成競、助選活動為準。
5. 在投票日前10天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也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6. 投票時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否則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選民也不可撕毀選票,否則將處5000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鍰。
7. 投票日當天,依法不可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或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