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期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中介法)」草案,在分別邀請相關業者、公民團體及專家學者舉辦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說明會中,其中8月18日針對資訊儲存服務及線上平臺服務業者的場次,因線上平台巴哈姆特、 PTT 紛紛提出反對立場,因此NCC在19日宣布暫緩辦理原定於8月25日之公聽會,待各界意見討論釐清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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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服務法」公開說明會引發討論 NCC表示暫緩辦理原定於8月25日之公聽會
「數位中介服務法」可以往前追溯至2017年底提出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當時聚焦「維持數位基礎網路合理使用」、「建立安心可信賴數位網路環境」、「保障數位消費者權益」及「服務提供者責任與自律」等四個面向,以保障諸如個人資訊隱私、通訊秘密、智慧財產、資料安全、消費者保護等各項個人及社會法益。在「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也將「數位通訊傳播」定義為「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之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大體上與「數位中介服務」的定義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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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提出後仍有諸多討論,加上數位服務也產生變化,NCC因此在今年公布草案時,正式以「數位中介服務法」名稱推出草案,並開始辦理草案說明會。
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數位中介服務法」的草案意見徵詢中提到,連線服務與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等數位中介服務,具備重要「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應針對數位中介服務之行為加以規範,以達成建立安全可信賴之網際網路環境之效益;另一方面,考量違法內容藉由數位中介服務傳播對社會造成之影響力,提供此類服務者宜負有一定社會責任,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也應負「平臺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之責任。
其中針對「平臺問責」也指出「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須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供任何人提出特定資訊為違法內容之通知,並強化通知機制之品質,加速防止違法內容流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亦應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針對違法內容提出之通知。另為保障使用者之權利救濟管道,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內部異議機制,及擇定爭議處理機構。」
而正是「數位中介服務法」針對「違法內容」及「平臺問責」的規定,讓諸多線上平台紛紛反對;而草案第17條中的「資料調取權」,與第18條中法規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的「資訊限制令」規範,更讓許多人覺得這加深了政府對言論的管制權,影響「言論自由」。
在針對「違法內容」及「平臺問責」的規定中,第54條規定了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若未配合加註警示、未配合資訊限制令、未配合緊急資訊限制令等,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巴哈姆特就在公聽會援引第11條免責條款中提到,雖然條文規定只要知悉涉違法內容後,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其接取,或對涉嫌違法之內容不知悉,且於他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顯示之事實,亦不能察覺該內容為明顯違法,不負民事及刑事責任,但也很難在當下立即判定是否違法,因此巴哈姆特創辦人 sega特別貼文表示:「在難以判定違法的前提下,刪文是平台的唯一選擇,這將對言論自由造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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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17條中提到的「資料調取權」,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第18條中法規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的「資訊限制令」規定:「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調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或儲存之資訊,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這2條規定疊加就有許多人認為資訊限制令授權範圍太過廣泛,而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有相關規定就能調取資料未多加設限,也都讓許多人產生疑慮。
因「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說明會第3場有太多知名平台紛紛表達反對立場,也讓許多討論發酵,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數位中介服務法」的草案意見徵詢也紛紛留下大量反對意見,反對數來到了19972人,贊成僅有91人(截至2022年8月19日晚間9點23分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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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排山倒海的反對聲浪,原定8月25日開放社會大眾參與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聽會,NCC表示因三場說明會所蒐集之各界意見所涉議題層面多元,尚需時間進行充分研析與討論,才能再行檢討以提升草案品質,續行對外溝通,因此決議暫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