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法律是們複雜又艱澀的學科,即便是對法條有概念理解,但可能又因為其他法律相互影響的關係,再加上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讓一些原本「看似應當理所當然」的情形,結果跑出讓人咋舌的結果。當然,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自己平時能夠抽空學習一些法律知識是絕對有幫助的。而今天要介紹的「全民免費法律諮詢網」他們就會每日更新許多法律相關常識、新聞事件的法律分析,讓讀者們直接從實務上理解法律。當然,讀者如果有需求的話,也是可以直接找他們電話諮詢喔,重點是,法律諮詢服務是個免費的服務喔。
被抓姦可以反悔簽過名字的和解書嗎?
要是真的偷情被抓,自知理虧的情況下,理性談事、尋求專業協助是最直接的辦法,千萬別急著簽屬任何文件或答應任何事情。
你以為徵信社只能抓姦嗎?被抓的時候也能聯絡徵信社!徵信社更知道有沒有破綻可以鑽!但是外遇就是不對,該賠的錢是絕對逃不掉的,該怎麼把賠償金額壓到最低、損害縮到最小才是此刻最該煩惱的點。
爛醉一晚,無性侵跡象,隔幾個月卻大了肚子?撿屍有罪嗎?
夜店及酒吧外的撿屍文化盛行,但也因此衍生出了許多問題。請大家記住一點,每個人都擁有性自主權,今天無論對方再怎麼爛醉、穿的再少,都無法構成對其性侵害的理由,因為對方沒有同意,你就不行,這是基礎。不要因為一時的慾望,而背上刑責,賠上自己的人生。
公然侮辱罪什麼樣的狀況下才成立?在網上公開留言不雅字詞算嗎?
一名直播主(林仕鵬)在網上留言不雅字詞,當事者是一名網紅(高鈞鈞)看見深感不適,覺得身心不舒服,甚至林直播主在他人留言中有附和他人的言詞,因此高網紅深感不滿,於是高網紅提出告訴,卻不料檢察官認為該行為無傷大雅,像是「XX 我想吐」之類的言語,所以尚未起訴。
其實早在更之前,高網紅就在其他平台上看見林直播主散播謠言、個人隱私、甚至揭發她已婚生子的隱私和孩子排行比賽的照片,高網紅在當時也提出告訴,而檢察官經調查後發現高網紅的照片其實在公開平台上也找得到,因此不構成罪刑。
在這期間,高網紅又接獲其他網友提供的照片,發現林直播主和「子非魚」、「林佳蓮」的LINE群組之中,有留下一些抨擊性的語言,甚至傳出高網紅的照片後,林直播主卻回覆「XX我想吐」,而其他友人也留下批評性言論「神經病是不是,XX破女」,林直播主卻附和留言「是啊,要問金剛X」;還有另一則留言「浪子回頭金不換,浪女回頭XX爛」,林直播主也回覆道「OK,有押韻」…等話語,高網紅也一同上訴。
但經過檢察官一連串的搜索和調查,檢察官查無「子非魚」和「林佳蓮」兩人的真實身分,並認為林直播主不過是在回應其他網友的話,並無攻擊性、針對性、歧視性言語,因此將不起訴。(點此瞭解更多公然侮辱罪細節)
裝模作樣的假律師,委託幫討債海削百萬元
非正式律師資格卻還意圖營利,是否違反了詐欺罪?
依據刑法上,如果對其他人施以詐術或虛構,甚至以扭曲的言語、行動,使其他人陷於錯誤,正常來說,在一般人知道事件真實的情況下,絕對不會乖乖交付身邊的財務,但因為上述的行為導致被害人做出財產移轉、交付等等,造成被害人損失,都可以構成詐欺罪。
雞排妹鄭家純與陳沂的個資法大戰!公開手機號碼違法嗎?
什麼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是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的一套法律條文。
陳沂與雞排妹雙方於2021年5月9日深夜直播時視訊同框互嗆公開手機號碼時,都是洩漏了對方的「個人資料」,最終雞排妹與陳沂互告對方違反《個資法》。然後雙方的案件發展卻截然不同:
雞排妹告陳沂→不起訴,因為她在被公開號碼後發聲鼓勵粉絲用該號碼消費可以享折扣,因此法院認定雞排妹並沒有手機號碼遭到陳沂公開而受到損害,因此不起訴陳沂。
陳沂告雞排妹→進行中,陳沂因為雞排妹公開自己唯一的手機號碼,有不明人士打電話或傳LINE訊息騷擾、甚至用她的號碼去註冊店商帳號認證,已嚴重造成陳沂的困擾與不便。檢查官也依據這些事證認定雞排妹以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並將她起訴。
免費法律諮詢︱登記結婚的要件
兩人相愛就可以結婚嗎?除了相愛,更需要符合好幾種條件,以下就帶著大家探討所有有關「結婚」要求與條件:
① 雙方皆須年滿18歲,且雙方皆有正常意識、意願、非被欺騙或脅迫狀態
② 以書面資料,至戶政機關完成登記(書面資料須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③ 雙方不具「親屬關係」
④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不得結婚(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⑤已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且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一場正宮的敗仗,配偶權並不存在?法官的自由心證與法律解析
2022年4月,一則外遇事實明確,正宮卻敗訴的新聞登上檯面:
一名林姓女子因為丈夫外遇,且不堪王姓小三長期騷擾,因此向該名小三提起民事訴訟,告其侵害配偶權。
在民事訴訟提起之時,林女亦曾在通姦除罪化前,以刑法通姦罪向前夫及小三提告,前夫在審理中途向林女和解,因此林女只保留對小三的訴訟,最後判決結果為林女勝訴。
然而,進行到民事法庭的訴訟之時,儘管林女認為此外遇事件導致她離婚,失去妻子的「身分權」,以及王姓小三長期的騷擾,致使她必須做心理諮詢,侵害到了她的「健康權」。但進行審理的法官吳佳樺卻認為,性自主權為憲法優先保障之自由權,且外遇之事並未侵害林女身為配偶的身分權,且無直接證據能證明她的健康狀況與本案有因果關係,判決林女敗訴。
在本案件中,林女所提出之民事訴訟主要依據《民法》195條所保障的「配偶權」,而法官則依據《憲法》及憲法法庭釋字791號做為主要參考。因此,我們首先需要釐清的便是法律中的「主次關係」。
本案法官認為,在通姦除罪化的釋字791號上,已可明顯看出憲法優先保障人民的個人人格自主權,並不應再以憲法約束人民婚姻中的忠誠義務,既是如此,夫妻雙方都是自由個體無法主宰另一方的意志與行為,因此林姓女子丈夫的性自主權受到憲法保障,民法中所提之配偶權概念則並不存在,而既然不存在,林女當然無法主張王姓小三「侵害配偶權」,判決敗訴。(點此瞭解更多本案特殊判例細節)
台灣VS美國,知名才子藝人,跨國子女監護權之戰,到底鹿死誰手
在2021年底發生了一起知名才子藝人王力宏、李靓蕾離婚風波,在今年3月初在美國法院視訊開庭,今年1月時李靓蕾提出聲請未成年子女「酌定親權行使」,訴訟。法官一開始安排王力宏與李靓蕾強制進行調解,讓雙方先行溝通協調,由於開庭過程屬家事及少年案件,無法公開,王力宏與李靓蕾後續將以視訊的方式由委任律師出庭審理。
如果離婚的原因是丈夫出軌外遇,而你沒有做錯任何事,此時你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贍養費的賠償。倘若離婚的原因是你造成的,或是離婚最終的結果雙方都必須要付上責任,就無法向離婚的對象索取贍養費。
比如:丈夫出軌外遇被妻子發現,因此妻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如果丈夫名下沒有財產,離婚後可能會陷入經濟困境,但離婚主要的原因是丈夫外遇造成,最後丈夫不能向妻子索取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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