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已是現代生活必需品,人人隨身攜帶下發生不見了是避免不了的是。5G開台以來,中高階手機銷售比重攀升,投保行動裝置險的人越來越多。不過,行動裝置險只保失竊不保遺失,不少投保行動險的用戶雖然經向警察局報案,但因被警察判定是遺失,導致申請理賠被拒絕而衍生爭議。
手機不見了,被警局判定” 遺失、失竊、遺失侵占”有什麼差異呢? 以下作一說明:
手機一旦不見了,通常有五大處置步驟(詳見”這篇”),來尋求找回手機。其中,用戶若有手機IMEI號碼,向遺失案發地或居所地的管轄分局或派出所報案是常見的救濟方法之一。
1.什麼情形才會被判定是「竊盜」或是「侵占遺失物」?
「竊盜」係指遺忘物並沒有脫離原本持有人之支配管領範圍,失主知道自己的物品仍放置在何處只是仍舊無法順利向場所附近的人協助尋找到物品。若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且占為已有,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遺失」係指遺失物只是脫離了原本持有權人的支配持有,代表失主已無法確切描述物品放置何處,所有人對於遺失物已不知遺失於何處,該物品脫離本人的持有。
「遺失物侵占」,則是將拾得遺失物沒有依據民法規定通知遺失人或報告警察機關或交給該場所的管理人來加以處理而占為己有,構成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簡單來說,手機不見了,失主不清楚手機在哪裡不見了就是「遺失」;手機不見了,失主明確知道手機是在哪裡不見,就可能是「失竊」或是「遺失物被侵占或被拾得」,兩者的判定可由檢警參酌物品離開權利人之原因、物品之性質及所處之客觀環境是否公開、開放程度、權利人與物品間空間距離等各項因素以社會通念及一般人生活經驗予以綜合判斷。
「失竊」或是「遺失物侵占」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刑法罪,但罪責差異很大。根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警察有沒有協尋遺失物的義務呢?
手機遺失並非刑案,警察機關為失主製作訪談筆錄、填寫「遺失案件證明申請書」、並由警察機關登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作為日後民眾送交拾得遺失物之查對處理,純屬為民服務措施,並非做為偵辦之用。若取得的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被警察判定是”遺失”,警方並不會主動進行失物協尋,用戶也無法據此向保險公司申請行動裝置險理賠。唯有被判定「失竊」或是「遺失物被侵占」,屬於刑事罪範疇,警方才會立案進行偵查。
換言之,單純的遺失物品( 失主不清楚手機在哪裡不見了),並不構成犯罪,警方沒有協尋遺失物的義務,警察可以做的主要就是幫忙民眾登記遺失物特徵,留下聯絡方式,而不是幫民眾找東西!每天有那麼多人掉東西,政府不可能要求警方動用龐大的人力去幫忙協尋。
網路上許多指控警方吃案爭議,大都是對遺忘物(失竊)與遺失物被侵占的界定問題。手機不見的報案,警方根據失主的描述(手機遺失地點及附近的環境)多數會判定是【遺失】,除非可以確認遺失物已經遭拾獲的人所侵占,警方才有調查的義務。由於遺忘物與遺失物的界定是由警方判定,找不到失物的失主自然會認為警方故意把遺忘物(失竊)判定為遺失物而不作為( 吃案)。 然而就法律的認定,遺忘物與遺失物的界定就在「失主可否確切描述物品放置何處且沒有脫離原持有人之支配管領範圍,只是暫時鬆弛持有隨時會回頭拿取」。
總之,警察並沒有協尋遺失物的義務,警方若有協尋,純粹是為民服務,失主切莫得了便宜又賣乖,反控警方不理或不積極。
Note: 本文相關法律見解純版主個人觀點,若有法律爭議請徵詢專業律師或以檢警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