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擴散,網路上也紛紛有各種消息流傳,而不時傳出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違反規定的新聞,也讓許多人感惶惶不安,因此行政院今(20)日宣布,為防堵武漢肺炎疫情蔓延,持續提升各項防疫作為、充實所需設備與物資,並對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行政院會通過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其中針對違反條例或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行為或義務之處罰,也都提升相關責罰。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 加重散播疫情謠言責罰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為「災害防救法」及「傳染病防治法」之特別法,草案架構一共有18條,涵蓋防治、紓困、振興與罰則等類別。
防治部分,在草案第8條主要規定「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受隔離者、檢疫者或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目的是能即時監視受隔離或檢疫者行蹤,避免有擅離隔離或檢疫處所之情形。
罰則部分,從刑事責任到行政罰鍰規定於草案12-16條,刑事責任如哄抬或囤積防疫物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第15條則針對受隔離與受檢疫者,若違反隔離措施擅離隔離處所者,分別處新臺幣20萬-1百萬元,及新臺幣10萬-1百萬元罰鍰。
草案第16條則是若違反草案第3、5、7條規定,處5萬-1百萬元罰鍰。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將溯及自第5類傳染病公告日,從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而罰則部分則自條例公布日施行。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也強調,民眾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之疫情資訊時,應先查證內容是否屬實,切勿隨意散播、轉傳;確診個案資訊也應由指揮中心發布,勿自行散播以免觸法,等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正式上路後,觸法者得負擔刑事責任,因此轉傳疫情資訊還是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