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始出處(請點我),認識筆者的人都知道我對「亂世用重典」與「死刑」是舉雙手雙腳支持的,酒駕所要付出的社會成本實在太大,受害者可能沒事走在路上、騎在自己的慢車道上都會莫名其妙的突然橫屍街頭,但加害者可以就一句「我沒錢」就輕巧的推卸責任(或迅速的脫產),難道法律除了只保障有錢人以外也只保障酒駕的王八蛋?
最後奉勸大家不管你所喝的酒多寡(哪怕是一小杯)或是你酒量多好,喝酒後千萬千萬別開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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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2009年四月,中央社記者褚盧生在洛杉磯9日的專電:
「被不少美國球評譽為職棒明日之星的亞登哈特,今天凌晨零時20分許,與友人共乘的車輛駛經南加州富勒頓市(Fullerton)時,遭到一名酒後駕車的年輕人撞及。
據警方表示,事發當時,亞登哈特與三名友人共乘一輛灰色跑車,同車的女性駕駛與一名男性乘客當場死亡,亞登哈特送醫後宣告不治。
現年22歲的肇事嫌犯蓋羅(Andrew Thomas Gallo)過去有多項酒駕前科,駕照已經被吊銷,他今天凌晨事發時曾徒步逃跑30分鐘後被警方逮捕。
警方的紀錄顯示,他雖事隔30分鐘再加上跑步,酒精檢測值仍然超過法定標準。」
這個事件引起軒然大波之後,地區檢察官Susan Price求處加州最重的可能刑罰:每奪走一條人命十五年,重傷另一名乘客和逃離現場則是額外的六年八個月。起訴書中提到:「犯人爛醉之後駕車顯示毫無責任感,竟在酒駕緩刑時犯下罪行更顯示他不顧他人性命安全。」
受害者之一的母親Carrie Stewart-Dixon在法庭上對犯人說:「你撞死我的孩子的那一夜也同時殺死了我,我心碎的夜夜哭泣無法平復。」
此案於2010年12月22日在加州的法庭宣判:犯人Andrew Thomas Gallo被判處51年有期徒刑,在2050年前不得假釋。
留言者: 林媽媽
「去年3月12日我的孩子才十九歲,和同學騎機車被酒駕的汽車撞到,我兒子當場往生,他同學腦部受重傷到現在還沒好,現在找工作都沒有人要用,當時對方酒精濃度0.62,在市區速限60公里的路段,超速開112..
我先生十年前過世,我一個人努力把兩個孩子帶大,沒想到車禍奪走他的生命,眼淚流乾了心還在痛,很痛很痛…
到現在我連他的相片都不能看見,因為一看見就哭.
看見新聞在討論酒駕的刑責太輕,學恆你知道嗎?
上個月我收到判決書,法院判他一年四個月,我真的不能接受,一年多了對方只在孩子告別式來一次,包了奠儀一萬二,從此不聞不問!我失去親愛的兒子,他失去他的生命來不及長大,他同學一輩子無法恢復正常,我的家破碎了,我的人生再也快樂不起來,想到他就心疼..
其實對方即使被關再久我的孩子也回不來了,但我真的希望這樣的傷痛悲劇不要再發生在別人身上,太苦太苦了..
我只想說酒駕的刑責太輕才會沒有約束力,不該以過失致死應該是蓄意殺人求刑才公平,
這是我第一次在網路上發言.本來已經萬念俱灰,可是看見新聞我每次都掉淚,想像兒子被撞的那一剎那心裡是不是捨不得我?是不是捨不得離開這個世界?是不是很痛?是不是不甘心?…
我打字很慢,傷太重人變得很遲鈍,這段文字我打了半個多小時.這社會有很多暗夜哭泣的母親和孩子是因為酒駕造成的傷害,希望司法能伸張正義,嚴懲這些不在乎別人生命的人,謝謝,」
生在台灣,正義無法照亮那些暗夜哭泣的母親和孩子,何其悲哀!
Lucif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