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位曾姓男子飲酒後騎「小米電動滑板車」返回住處,結果被員警攔下,測出酒測值0.92毫克被依法起訴,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公共危險罪被判處2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換言之,曾男不但被處以酒駕行政罰,還被公共危險罪之刑法處罰。
電動滑板車是屬於何種交通工具? 喝酒騎電動滑板車或自行車上路算酒駕嗎? 以下做一說明:
圖片來源: 三立新聞網
1.曾姓男子之小米電動滑板車屬於哪種交通工具?
依據2022年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須全數納管,除了應檢驗合格外還須掛領牌照、強制投保汽車責任險,且14歲以下不得駕駛;另外,修正案也納管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其行駛路段、時間及速限將由地方政府規定。
根據最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電動滑板車可以屬於「個人行動器具」,但該個人型器具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惟如涉及具體個案,應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依職權判斷。」
曾姓男子飲酒後騎「小米電動滑板車」被法官認定,該電動滑板車是用電力作為驅動能量,最高時速25公里,且有E-ABS防抱死、通風式碟煞之雙重煞車系統,確實屬於用馬達運轉作為動力來源的交通工具,曾男酒後騎車,確實犯公共危險罪,再加上曾男曾於2015、2016年、2017年都因酒駕被判刑,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併科罰金1萬。可見因曾姓男子素行不良,故可能因此失去被法官認定為非動力交通工具之可能性。
再者,依照現行規定,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違反前項及本章各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換言之,即使曾姓男子酒後騎「小米電動滑板車」就算不被處以公共危險罪,也會因違法行駛道路而被處理最高3600元的罰緩的。
2.喝酒騎電動滑板車或自行車上路算酒駕嗎?
不管是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個人行動器具,都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慢車」。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若是酒駕但未發生事故,酒測值未達0.17(含)mg/l以下者開勸導不罰,超過0.18(含)mg/l以上將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若是拒絕接受檢定者,則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換言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管騎任何形式慢車,只要喝酒超過標準就會將面臨行政罰則,是否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則視慢車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由法院斷定。總之,酒後不開車,給自己一條平平安安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