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為改善4G收訊問題,11月16日會議除了通過Small Cell基地台免審驗外,也通過調整「無線電頻率使用費」以促使行動寬頻業者於偏遠地區增加4G基地台建設數量∘目前每年NCC向各電信業者收取的頻率使用費一年的總金額超過台幣50億元以上,經過NCC有佛心的調降後,國庫每年約會少了5億元收益。無線頻率使用費是什麼呢?這次調降頻率使用費後,各電信業者就能落實改善偏遠地區的收訊問題,還是慷國庫之慨呢?
以下針對NCC調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給予高低頻不同頻段頻率使用費折扣一事做解析:
1. 為何NCC要調降「無線頻率使用費」? 調降了什麼?
NCC表示: 目前5家行動寬頻業者4G網路之人口涵蓋率已達93.2%至99%不等,但偏遠地區的人口涵蓋率仍不儘理想,除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規定,要求業者將持續於偏遠地區逐年增加高速基地臺建置數量及人口涵蓋率外,將透過以調整「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為誘因,依偏遠地區網路人口涵蓋率及頻段調整係數,給予業者不同程度之折扣數,以期帶動偏鄉行動寬頻網路之建設。」
這次「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調整納入偏遠地區涵蓋係數及頻段係數,以四級行政區域(村/里)為計算人口涵蓋率為依據,給予業者85折至95折不等之折扣數;並考量電波物理特性及商用經濟體系(eco system)之差異,將頻段分成三個區段:1GHz以下、1GHz至2.2GHz及2.2GHz以上,分別給予1、0.9、0.8之加權係數,鼓勵業者加速偏遠地區之行動寬頻網路建設,提升網路人口涵蓋率。
2.什麼是「無線頻率使用費」?
台灣電信業是屬特許行業,基於無線頻率稀有性,各得標的電信業者除了必須支付競標所得的無線頻段權利金外, 必須另外支付「無線頻率使用費」以分攤頻率管理行政成本及挹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成立乃因電信法修正後,因應電信自由化之開放政策,考量其投資效益與競爭能力,恐不願提供造成虧損之電信服務,或對偏遠地區及特定用戶收取高額費用,以彌補其建設成本之支出。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使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並配合推動國家資訊化社會政策之需要,爰依據電信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建立電信普及服務制度。由電信事業提繳一定比例金額,補助普及服務提供者因提供普及服務所生之實際虧損。
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每年應繳「頻率使用費」=每MHz系統頻率使用費´指配頻寬´業務別調整係數´區域係數∘
目前2G/3G/4G的每Mhz頻段使用費都 是1067.5萬元,指配頻寬則依各業者標得的頻寬大小不一。在業務別調整係數部分,2G/3G的業務別調整係數是1,4G則考量部分頻段尚未歸還及業者基地台建設速度,業務別調整係數第一年是0.1/第二年0.4/第三年0.7/第四年起恢復為1(目前已邁入第三年)。
區域係數則依各縣市用戶數不同而制定不同區域係數,離島的區域係數為0。
換言之,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業者持有並使用的頻寬越大,必須支付給NCC的「頻率使用費」越高∘由於行動數據相當佔無線頻寬需要較大的頻寬,目前台灣已釋出的4G頻率為460Mhz(上鍊+下鍊)是目前3G頻率170Mhz的2.7倍∘預計電信業者今年必須支付18.15億元的3G頻率使用費,4G頻率使用費則最為34.46億元(明年最高需付全額頻率使用費49.1億元),這對於各電信業者而言都是不小的負擔,尤其是目前每個月都虧損超過5億元的亞太電信與台灣之星更是不可承受之重∘
3.NCC每年收取「無線頻率使用費」合理嗎 ?
台灣電信業者認為: 「台灣自3G以後,都是改採競標方式,不是2G的審查制∘電信業者除必須支付共計1954.75億元的3G/4G無線頻率權利金(3G :488.99億元/4G:1465.75億 )外,還需每年支付超過50億元的頻率使用費,簡直是一頭牛被扒兩層皮非常不合理∘」
由於交通部規劃明年再釋出1900/2100Mhz等頻譜,2020年前後將以拍賣制釋出共約1,145MHz頻譜,屆時台灣電信業者又要競標金與頻率使用費兩頭繳,勢必將排擠其對網路建設的資金投入或是無法提供更多的資費優惠,對台灣的行動用戶不見得是件好事。電信業者主張應比照先進國家競標制的模式,頻率使用費以分攤頻率管理行政成本為收費考量,如德國就3G通信網路每年僅收取約2200萬元頻率使用費。
另外,因無線電波高低頻特性不一樣,頻率越高必須建設的基地台越多,基地台的維運費用越高∘電信業者呼籲主管機關,就頻率使用費應依頻段不同,訂定不同頻率使用費,應參考芬蘭、挪威等國家採都區分頻段高低、收取不同的使用費,原則上愈高頻,收費愈低為提高頻率使用費∘對於充分利用頻譜的業者,減免一定比例頻率使用費,若閒置頻譜未用,則可比照課徵空地稅精神提高使用費∘
現行「無線頻率使用費」的設計方式的確影響電信業者投入基地台建設的意願與方向,以今年釋出的2600Mhz的頻譜為例,得標的三家業者中只有遠傳電信在2600Mhz基地台建設全台遍地開花,中華電信與台灣之星則只在重點地區建設基地台,推測應該是考量2600Mhz頻寬大(20Mhz*2起)及頻率使用費【區域係數】有關∘對中華電信與台灣之星而言,部分縣市沒有2600Mhz基地台建設就不需付費,所以在用戶較少的縣市寧可放著已經標得頻段不用,以省下「頻率使用費」及「基地台維管費用」,進而影響非都會用戶的權益∘
換言之,「頻率使用費」的【區域係數】設計的確會阻礙電信業者在非都會或較偏遠地區建設高頻無線電波基地台的意願,確有調整與改進的必要∘
這次NCC在16日委員會議通過調整頻率使用費機制,依偏遠地區網路人口涵蓋率給予業者不同程度的頻率使用費折扣數,以四級行政區域(村/里)為計算人口涵蓋率為依據,給予業者85折至95折不等之折扣數。另外,針對1GHz至2.2GHz(1800Mhz)、2.2GHz以上(2600Mhz)給予9折與8折的頻率使用費折扣,以鼓勵業者建設基地台。NCC這份大禮光4G 1800Mhz與2600Mhz的頻道使用費預計就可以幫電信業者每年省下超過5億元的費用,尤其對於積極在全台建設基地台的遠傳電信相當有益,遠傳在2600Mhz (2*20Mhz) 與 1800Mhz(2*20Mhz)明年以後每年將可至少各省下8,540萬及4,270萬(合計1.281億元)的頻率使用費,對電信業者雖是杯水車薪但聊勝於無。
整體而言,以版主認同NCC這次調整「無線頻率使用費」的措施(甚至建議應該給予更高的折扣),也期待目前在2600Mhz基地台建設落後的中華電信與台灣之星要趕緊跟上遠傳的腳步!
台灣無線頻率採競標制還須收取頻率使用費,的確有「一頭牛被扒兩層皮」的爭議,不過所挹注的「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對於台灣無線上網普及及偏遠地區無線上網需求的照顧的確功不可沒。2020年前後台灣將拍賣制釋出共約1,145MHz頻譜,這對台灣電信業者都將是相當沉重的負擔。台灣主管機關如何有效運用「無線頻率權利金」與「無線頻率使用費」攸關台灣在行動數據與通訊產業的發展,期許台灣主管機關官員們與「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的委員們務必將錢花在刀口上,將這些來自廣大行動電話用戶的民脂民膏除了持續促進行動通訊普及與友善環境外,也能提升台灣邁向5G與物聯網的未來競爭力。